【新華社北京七月一日電】七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發佈公告,為進一步服務便利內地與香港、澳門間人員交流交往,支持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起為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簽發來往內地通行證件。
委託中旅社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港澳永久性居民包括中國籍和非中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可自願申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首次申辦通行證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香港中旅集團或澳門中國旅行社提交申請。
在內地停留期間遇到證件到期、損毀、遺失情況,可由本人向內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補發,也可以辦理出境證件出境後向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申請換發、補發。持證人在證件五年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來往內地,每次停留不超過九十日。
澳門日本商會理事長 蕭志偉
該政策的推出是堅定支持港澳特區持續發展,促進兩個特區與內地市場更加緊密融合的戰略考量,為港澳與內地之間的經貿合作注入新的活力,也標誌着我國在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深化對外開放方面邁出了更大的步伐,還有利於文化旅遊、教育科研等合作,有利於全方位推進大灣區建設,加快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
政策將更方便非中國籍的港澳永久居民在內地,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開展業務,享受更多的商業機會。該會經初步與會員溝通了解,對在澳門的日本企業而言,無疑是利好消息,相信政策將吸引更多日本企業來澳投資,促進澳門的招商引資工作,為澳門與內地的經貿合作帶來實質性的成果,提升澳門的國際化程度和國際影響力,助力國家建設開放型經濟。1
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關於實施便利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來往內地政策措施的公告2
2024年第6號
為進一步便利內地與香港、澳門間人員交流交往,服務促進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籍人員簽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現公告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因投資、探親、旅遊、商務、研討、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來往內地,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遞交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的申請。經出入境管理機構核准簽發的通行證有效期限5年,持證人可在證件有效期間內多次來往內地,每次停留不超過90日。持證人不得在內地工作、學習或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如需了解政策詳情,請諮詢12367服務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式樣及說明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申請須知
附件1
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非中國籍)式樣及說明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為電子卡式證件。證件號碼共9位,“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其中,HA字頭簽發給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MA字頭簽發給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
證件正面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國籍、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證件號碼、換證次數。
背面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證號及中文姓名、入境停留期限提示資訊。
附件2
港澳居民到大陸通行證(非中國籍)申請須知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籍人員(以下簡稱非中籍港澳永久性居民),因投資、探親、旅遊、研討、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來往內地,可以申請辦理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以下簡稱通行證)。
二、非中國港澳永久性居民首次辦理通行證,應在香港或澳門,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遞交申請。通行證到期、損毀、遺失,或是持證人身分資訊變更的,可以向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或是內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換發、補發申請。未滿18歲的申請人,應由監護人陪同辦理。
三、非中國籍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請通行證,應提交下列資料的原件及影本:
(一)填寫完整、準確且貼上申請人近照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申請表》;
(二)有效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未滿11歲未辦理香港居民身分證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載明其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索取資料申請》通知書。未滿18歲的申請人,亦應提交監護人護照等身分證明正本、監護關係證明書;
(三)有效普通護照(我國政府不承認的證件除外),證件效期不得少於6個月;
(四)國籍證明文件,包括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包含國籍資料的《〈索取資料申請〉通知書》、澳門身分證明局簽發的包含國籍資料的《個人資料證明書》,國籍證明文件簽發時間應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
(五)確有必要的其他申請資料。
受理、審批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個人資訊依法予以保護。
四、通行證受理、核准簽發時限為20個工作天。申請人應前往受理窗口領取通行證,未滿18歲的申請人,可以由法定監護人代為領取。
五、持證人在通行證5年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來往內地,每次停留不超過90日,停留期間應依法登記住宿。
六、持證人在內地申請換發、補發通行證的,可以憑受理回執原件在內地合法停留,也可以申辦一次性出境證件出境後,向香港中旅集團、澳門中國旅行社遞交申請換發、補發通行證。持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入境後需停留超過90日的,應當向停留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延長停留期,延期最長不超過90日。
七、通行證持證人喪失非中籍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情形的,主管機關將依法註銷或宣告作廢所持通行證。
八、通行證持證人護照號碼、聯絡方式、緊急聯絡人等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在30日內向通行證申請受理機構申報。
九、通行證效期5年,收費標準為在港澳地區首次申請260元港幣,在內地換發、補發230元。